第4章 好心惹祸端(第2/6 页)
向的车道。但是……凡事发生都有个原因的不是嘛?本案事实的发生,对于被告人来说真可谓是天降横祸啊,明明他自己是为了避免和对面的车辆相撞才调整的方向盘,结果就是因为他的这一番“好心”愣是将自己弄进了局子里。当时被告人的妻子来找李珊时,李珊第一反应是这个案件的责任划分是不是有些过于草率了?那难不成还能让被告人不做任何的防卫就单纯地傻傻地等着被撞吗?同时李珊担心是因为自己先入为主就认为整个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孙家大姐先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才造成的悲剧,我方被告人明明是为了发生事故才主动的让道的啊!所以李珊去请教了律所里的一些刑辩律师,不得不说为何说律师这个行业越老越吃香呢!真的是因为这些资深的老律师见过的案例比李珊吃过的盐、走过的路都多啊!真是不服不行!
李珊记得自己当时问完,还担心自己没说明白或者是对方没听明白,刚想再详细地描述一番,就见对方律师扔递过来一本李珊听说过但没有认真研读过的法条册,名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李珊只见这本天降法条正好翻开的那页就写着: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而后又见册子被翻到了另一页,写着: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说实话,李珊单纯看完这两个还是不是太懂,但是不能秉持着太露怯的处事原则,李珊装模做样地点点头,以十分感谢的口吻说着:“谢谢,还是我的基本功不扎实啊!”虽然李珊表现出一副了然于胸的自信,但是其实还是觉得没道理。于是回到办公位上继续搜索着交通事故认定的规定及解释,终于让李珊发现了两个对于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至关重要的两个字---“路权”!刚才看到的“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其实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条例中第91条明确规定了应以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而具体如何确定责任呢?最重要的两个考量因素就是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路权原则中的路权指的是:所谓路权是指道路交通参与者依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在一定空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的权力。路权由通行权和先行权组成。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依法享有的、使用道路某一空间进行某种交通活动的权力,这种权力主要根据交通法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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