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二章 改制之议、刑罚之论【贰】(第2/5 页)
之机於下,而执机柄者有所委仗於上,上下交侵,以生纷错哉?且台阁临下,考功校否,众职之属,各有官长,旦夕相考,莫究於此;闾阎之议,以意裁处,而使匠宰失位,众人驱骇,欲风俗清静,其可得乎?天台县远,众所绝意。所得至者,更在侧近,孰不
饰以要所求?所求有路,则己家门者,已不如自达于乡党矣。自达乡党者,已不如自求之於州邦矣。苟开之有路,而患其饰真离本,虽复严责中正,督以刑罚,犹无益也。
岂若使各帅其分,官长则各以其属能否献之台阁,台阁则据官长能否之第,参以乡闾德行之次,拟其伦比,勿使偏颇。中正则唯考其行迹,别其高下,审定辈类,勿使升降。
台阁总之,如其所简,或有参错,则其责负自在有司。官长所第,中正辈拟,比随次率而用之,如其不称,责负在外。然则内外相参,得失有所,互相形检,孰能相饰?斯则人心定而事理得,庶可以静风俗而审官才矣。
又以为:“古之建官,所以济育群生,统理民物也,故为之君长以司牧之。司牧之主,欲一而专,一则官任定而上下安,专则职业而事不烦。夫事简业,上下相安而不治者,未之有也。先王建万国,虽其详未可得而究,然分疆画界,各守土境,则非重累羁绊之体也。下考殷、周五等之叙,徒有小
大贵贱之差,亦无君官臣民而有二统互相牵制者也。夫官统不一,则职业不;职业不,则事何得而简?事之不简,则民何得而静?民之不静,则邪恶并兴,而奸伪滋长矣。
先王达其如此,故专其职司而一其统业。始自秦世,不师圣道,私以御职,奸以待下;惧宰官之不,立监牧以董之,畏督监之容曲,设司察以纠之;宰牧相累,监察相司,人怀异心,上下殊务。汉承其绪,莫能匡改。魏室之隆,日不暇及,五等之典,虽难卒复,可粗立仪准以一治制。
今之长吏,皆君吏民,横重以郡守,累以刺史。若郡所摄,唯在大较,则与州同,无为再重。宜省郡守,但任刺史;刺史职存则监察不废,郡吏万数,还亲农业,以省烦费,丰财殖谷,一也。
大县之才,皆堪郡守,是非之讼,每生意异,顺从则安,直己则争。夫和羹之美,在於合异,上下之益,在能相济,顺从乃安,此琴瑟一声也,荡而除之,则官省事简,二也。
又干郡之吏,职监诸县,营护党亲,乡邑旧故,如有不副,而因公掣顿,民之困弊,咎生于此,若皆并合,则乱原自塞,三也。
今承衰弊,民人雕,贤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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