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五章 改制之议、刑罚之论【伍】(第4/5 页)
人,何取一人之能改哉!盗断其足,淫而宫之,虽欲不改,复安所施。而全其命,惩其心,何伤於大德?今有弱子,罪当大辟,问其慈父,必请其肉刑代之矣。慈父犹施之於弱子,况君加之百姓哉!且蝮蛇螫手,则壮士断其腕;系蹄在足,则猛兽绝其蹯:扶元反。可毁支而全生者也。夫一人哀泣,一堂为之不乐,此言杀戮,谓之不当也,何事於肉刑之间哉?赭衣满道,有鼻者丑,当此时也,长城之役死者相继,六经之儒填穴满坑,何恤於鼻之好丑乎?此吾子故犹哀刑而不悼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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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侯玄看了李胜的回复,摇了摇头,心想,看来李胜等人还是不明白恢复肉刑的害处,他又挥毫写了篇论疏,遣人送去了洛阳:
“圣贤之治也。能使民迁善而自新。故《易》曰:‘小惩而大戒。’陷夫死者,不戒者也。能惩戒则无刻截,刻截则不得反善。暴之取死,此自然也。伤人不改,纵暴滋多,杀之可也。伤人而能改悔,则岂须肉刑而后止哉!杀人以除暴,自然理也。断截之政,末俗之所云耳。孔少府曰:‘杀人无所,斫人有小疮。’故刖趾不可以报尸,而髡不足以偿伤。伤人一寸而断其支体,为罚已重,不厌众心也。”
就这样,两人来回往返共写了十六份论疏,可终究谁也没能说服谁。
曹羲也写了这样一篇奏疏来支持夏侯玄反对肉刑的意见:
“夫言肉刑之济治者,荀卿所唱,班固所述。隆其趣,则曰像天地为之惟明;察其用,则曰死刑重而生刑轻。其所驰骋,极于此矣。治则刑重,乱则刑轻。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固未达夫用刑之本矣。夫死刑者,不唯杀人,妖逆是除,天地之道也。伤人者不改,斯亦妖逆之类也。如其可改,此则无取于肉刑也。且伤人杀人,皆非人性之自然也,必有由然者也。夫有由而然者,激之则淫,敦之则一,激之也者,动其利路,敦之也者,笃其质朴,故在上者,议兹本要,不营奇思,行之以简,守之以静。大则其隆足以牟天地,中则其理可以厚民萌,下则刑罚可以无残虐。民静理则其化为恶之尤者,众之所弃。众之所弃,则无改之验著矣。夫死之可以有生,而欲增淫刑以利暴刑。暴刑所加,虽云惩慢之由兴,有使之然,谓之宜生,生之可也。舍死折骸,又何辜耶?犹称以满堂而饮,有向隅哀泣,则一堂为之不荣。在上者洗濯其心,静而民足,各得其性。何惧乎奸之不胜,乃欲断截防转而入死乎?”
期间丁谧等人也参与到了其中,大家来往以书信辩论,可是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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